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|
法定依据 |
(一)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
(二)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(三)《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》
(四)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》 |
|
申请条件 |
个体工商户出现下列情形的,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:
(一)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。
(二)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。
(三)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。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。 |
|
申报材料 |
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。
(二)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。
(三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(四)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。 |
|
办理程序 |
(一)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县工商局及其工商所办理,州工商局不具体办理。
(三)登记机关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,或者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。 |
|
办理时限 |
法定时限:15个工作日。 |
|
收费标准
及依据 |
不收费。 |
|
审查重点 |
(一)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件是否有效、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(二)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,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。
(三)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明应当是原件,不能提交原件的,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。
(四)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签字确认。 |
|
注意事项 |
(一)是否属于本局、本所登记管辖的范围。
(二)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经营者签署,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。
(三)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,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提交原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证明,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作为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,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四)收缴《个体工商户户营业执照》及副本,个体工商户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。
(五)申请材料审查后,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,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。
(六)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 |
|
受理、审
核意见 |
(一)受理人员意见:
该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,提交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同意受理。建议准予注销登记。
(二)核准意见:
准予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,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。 |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