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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
发布时间:2010-8-4 9:34:41 | 来源:本站原创 | 作者:服务组 | 点击:

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
 

法定依据

(一)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

(二)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
(三)《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》

(四)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》

申请条件

个体工商户出现下列情形的,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:

(一)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。

(二)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。

(三)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。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
申报材料

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。

(二)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。

(三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(四)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。

办理程序

(一)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县工商局及其工商所办理,州工商局不具体办理。
(二)提交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注销。

(三)登记机关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,或者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。

办理时限

法定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
收费标准

及依据

不收费。

审查重点

(一)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件是否有效、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
(二)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,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。

(三)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明应当是原件,不能提交原件的,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。

(四)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签字确认。

注意事项

(一)是否属于本局、本所登记管辖的范围。

(二)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经营者签署,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。

(三)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,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提交原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证明,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作为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,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(四)收缴《个体工商户户营业执照》及副本,个体工商户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。

(五)申请材料审查后,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,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。

(六)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受理、审

核意见

(一)受理人员意见:

该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,提交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同意受理。建议准予注销登记。

(二)核准意见:

准予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,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。